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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11 | 不出庭不举证 先弃权后败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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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保险公司  法院  被告  赵某  投保 
 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。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起诉不出庭、不举证、不质证。该院经审理后,依照法律有关规定,对原告赵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,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补赔原告保险金27351元。

  2005年5月19日,吴某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,以其自有的机动车一辆向被告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了保险费,投保金额50000元。同年6月,吴某将该车卖给赵某并办理了相关保险变更手续。6月23日,赵某驾驶该投保车发生交通事故。法院判决赵某按事故70%的责任赔偿伤者谢某相关费用57745.09元。被告保险公司在2007年3月向原告赵某赔偿了22649元。后原告赵某以保险公司未按其投保金额足额赔偿为由,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补赔原告保险金27351元。  

  在办理该案中,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原告的相关起诉材料后,仅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,但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。   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,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。被告虽提出答辩意见,因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,法院不予采信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

来源:中国法院网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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